格式一:
解除与***聘用合同的通知
***自2012年9月1日至今连续旷工34天,按照国发办25号文件,现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,自登报之日起,限3日内到校办理离职手续,逾期后果自负。
杭州市******学院
二?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
格式二:
公 告
原我院公寓管理中心生活辅导员***同志于2012年3月15日私自离职,学院多次电话通知本人,让其返校办理有关手续,但本人一直不返校,未按照学院离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,严重地影响了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,违反了学院2008[29]号文件与《关于教职工离职的有关规定》。经学院研究,其行为属自行离职,即自动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。特此公告!
杭州*******学院
2012年5月11日